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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多年好友,2022年,张某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王某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并为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由于是多年好友,王某并未要求张某支付利息。2023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向王某偿还借款并自愿支付利息10000元,王某推脱不过,便收下了利息。
后来,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之间有了嫌隙,张某遂要求王某返还多支付的10000元利息。王某不同意返还,张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还10000元。
法院审理
判决作出后,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
本案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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