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
可斯人已逝
是人走债消
还是父债子偿
债务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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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是熟人,张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借款10万元,但张某尚未还款便已去世。张某去世后,李某多次上门索要欠款无果,于2023年4月将张某之妻赵丁(化名),张某的父亲张丙(化名)、母亲姜戊(化名),张某之子女张甲(化名)、张乙(化名)均诉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张某所欠债务。但是,五名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法院另查明,张某遗产有某小区商品房中50%的份额,现妻子赵丁实际居住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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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妻子是遗产实际管理者,
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死亡后,其所欠原告李某的债务应由其被告法定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赵丁、姜戊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因被告法定继承人张甲、张乙、张丙、姜戊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被告张甲、张乙、张丙、姜戊对被继承人张某的债务依法可不负清偿责任。虽然被告继承人赵丁也明确放弃继承,但被告继承人赵丁作为共有人,仍实际管理、占有和使用被继承人张某生前享有50%财产份额的房屋。
因此,妻子赵丁是被继承人张某遗产的实际管理者,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管理的义务,应以遗产实际管理者的身份,在其所实际管理使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所负的上述债务。故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丁在管理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李某的借款。
法官: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仅以继承人的遗产价值为限
债务人亡故后,债权人可要求其继承人偿还,但仅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同时也警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注意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
《陕西秦晋律师事务所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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