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侵删致歉) 案情简介 小美 案涉小区产权车位目前还有一半未出售,符合出租条件,要求被告就产权车位向其开放出租;另,小区内的机械车位要求租期20年,并无短期的租赁选择,实为变相的出售。 A公司对该小区地下车库规划的车位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拒绝小区业主以租赁车位的形式使用车位,侵犯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系案涉小区内的产权车位所有权人,现产权车位已出售一半左右,没有购买产权车位的业主可选择租赁机械车位,依据民法典规定及合同约定,其有权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不固定方式约定案涉小区车位的归属,原告无权强制要求与其缔结租赁合同。 A公司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此可知,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登记在其名下的车位虽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应受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的限制。 庭审中,A公司自认仍有近一半产权车位尚未售出,此时案涉小区的产权车位具备向业主出租的条件,故A公司应就案涉小区未处置的产权车位向小区业主开放租赁。小美系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业主,有权要求A公司向其开放出租。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如下判决,A公司应按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原则就某小区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小美开放租赁。 A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小区停车位有哪几类 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在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限制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二是非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 三是人防车库或人防车位。由于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出售,仅可出租,且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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