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7月,王某到医院就诊,确诊为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右上中肺),其在医院治疗并切除肿瘤后,病理结果显示为良性肿瘤。
从2021年1月开始,王女士每年为父亲王某购买了重疾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重疾险的理解是,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经医院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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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王某无明显诱因出现低热,被医院确诊为肺恶性肿瘤(右下肺),系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该肺恶性肿瘤亦属于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
2023年7月,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王某2013年7月在医院有过治疗记录,属于既往症,本次患病并非首次发病,故拒绝赔偿保险金。王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在2013年和2023年两次被确诊为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但前者为良性肿瘤,后者为恶性肿瘤。双方保险条款关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中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现双方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该格式条款认定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即被保险人王某2023年患肺恶性肿瘤属于首次发病,该首次发病应属于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范畴,不应当理解为首次患肺孤立性纤维肿瘤的范畴,且王某两次患病的时间间隔长达十年,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保险金的给付。至此,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说法
当前,购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拒赔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公司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本案中,肺孤立性纤维性肿瘤是疾病的全称,王某虽然前后两次被确诊该疾病,但该疾病有良恶程度之分,亦非同一部位,不能仅仅依据名称相同而否认王某属于首次发病,故保险公司的拒赔意见未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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